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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 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7,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01號卷第9頁)後,尚應補繳86,63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86,6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