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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被 告 吳盧貴

吳速真吳啟彬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黃啟文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將黃啟文與被告等人共同繼承訴外人吳清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動產(下合稱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為分割。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啟文就系爭遺產可獲得之利益為準。而系爭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39,224元(詳如附表所載),參以原告主張黃啟文之應繼分比例為1/6(見本院卷第116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9,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原告已繳5,950元,尚應補繳11,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數量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69.39平方公尺 129/10000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編號1、2所示不動產建物鄰近區域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69,965元(含土地及建物),故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計算式:69,965元×113.05平方公尺=7,909,543元),故此部分之遺產價額為7,909,543元 2 同上段1996建號(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層次面積第1層: 72.16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陽台)面積: 9.19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面積: (426.16×1/56+517.08×129/10000+1,102.73×158/10000=31.70)平方公尺(小數點2位以下4捨5入) 合計: (72.16+9.19+31.70=113.05)平方公尺 全部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77平方公尺 1/15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577平方公尺×1/15=4,23,133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80平方公尺 1/8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480平方公尺×1/8=660,000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86平方公尺 1/8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800元×786平方公尺×1/8=766,350元 6 新北市○○區○○里00號 74,000元(以遺產稅申報書為計算,見本院卷第99頁) 7 中華郵政公司淡水郵局存款 92元 8 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存款 889元 9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信用部存款 217元 10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股票 50股 5,000元(以遺產稅申報書為計算,見本院卷第99頁) 合計 9,839,224元 債務人黃啟文之應繼分比例價額:1,639,871元 (計算式:9,839,224元×應繼分比例1/6=1,639,871元)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