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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 告 劉保佑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被 告 張樑吉

蘇桂香

張詠欣

張詠雅

張詠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91號、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5項分別請求被告張樑吉、蘇桂香、張詠欣、張詠雅、張詠舜(下合稱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老牛皮公司)股份(下合稱系爭股份)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之名義,被告並應協同原告辦理股東名簿變更記載,及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股份變更登記,另訴之聲明第6項請求確認系爭股份之實際出資人為原告,應認屬於財產權訴訟,並應以老牛皮公司之每股淨值計算系爭股份之交易價額。又老牛皮公司於最近年度即民國112年之權益總額(即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14億2,164萬1,912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7,977萬2,000股等情,有老牛皮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可稽(本院卷第273之3-273之6、276頁),換算每股淨值為17.82元【計算式:14億2,164萬1,912元÷7,977萬2,000股=17.82元,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2位數】,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57萬9,460元【計算式:17.82元×497萬789股=8,857萬9,4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參以原告訴之聲明第6項與聲明第1項至第5項終局經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亦相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57萬9,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萬1,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羚編號 被告 股份數 1 張樑吉 509股 2 蘇桂香 246萬3,243股 3 張詠欣 75萬5,707股 4 張詠雅 99萬5,624股 5 張詠舜 75萬5,706股 合計 497萬789股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