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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 告 蘇國富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楊巧如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郭楊免、李楊定、江楊巧如、黃真珠其等繼承人之住居所,於法不合,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取相關資料,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後補正前開被告之正確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完整被告姓名及住所記載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二、另查本院依原告聲請調取相關資料,惟查無被告劉鱔魚、呂碧蓮、林呂碧蓮之戶籍資料,如前開被告係屬誤載,請具狀撤回之,或提出其他調查方式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