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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2號再審聲請人 張淑麗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李柏漢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113年4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確定裁定均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為2,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日期: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