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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4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送達代收人 張智超上列原告與被告俞啓聖等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所提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前已依原告聲請調取相關資料,原告自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後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