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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 告 優泉小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石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38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