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被 告 廖書明

馮華雯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書明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同年11月27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馮華雯應將系爭房地,於109年11月27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系爭房地中就土地部分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460,804元【計算式:64,300元×(78.47+52.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300元×(1,499+1,154+296+2,245+1,5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460,804元】,顯高於原告對被告廖書明之債權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23日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2,291,490元(計算式:617,071元+1,399,409.33元+3,691.68元+271,318.05=2,291,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1,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6,720元(見本院卷第10頁),尚應補繳1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附表:

土地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分之1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分之1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分之1 6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分之1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分之1建物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全部

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