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95號原 告 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定周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峻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