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許俊榮被 告 楊碩邦(原名楊長陵)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