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1號原 告 高志城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豪駿、高弘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4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3,3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