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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張媛娜訴訟代理人 張國成被 告 美崙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秀如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日期: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