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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謝宜如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江宜庭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對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張一寧、徐士宸、黃千瑜聲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證述見本院112年度湖司醫調字第8號卷(下稱湖司醫調字卷)第165頁以下)後,於同月23日起訴。按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前段、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見湖司醫調字卷第6頁)後,原告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