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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蘇新全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王佩絹律師被 告 楊林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及黃蘇毓秀等人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建造執照82年汐建字第1171號建築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全部存在,而系爭地上物之交易價額經本院囑託先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為新臺幣(下同)22,917,00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