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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AZ00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衡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恢復名譽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