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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胡勝興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被 告 鄒樂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