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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胡雪紅被 告 李育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貳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以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北投字163120號、以被告為義務人之預告登記全數予以塗銷,堪認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2萬8,242元,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合計為5,024萬5,7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24萬5,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附表編號 建物 門牌號碼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相近條件房地之交易單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399.02 (總面積52.56 +平台 7.32 + 地下層339.14) 1萬分之412 12萬8,242元 210萬8,250元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71.73 (總面積58.87+陽台7.32+共有部分302.88×1萬分之183=71.73) 全部 12萬8,242元 919萬8,799元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71.73 (總面積58.87+陽台7.32+共有部分302.88×1萬分之183) 全部 12萬8,242元 919萬8,799元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100.48 (總面積80.96+陽台8.68+花台0.99+雨遮2.1+共有部分302.88×1萬分之256) 全部 12萬8,242元 1,288萬5,756元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100.48 (總面積80.96+陽台8.68+花台0.99+雨遮2.1+共有部分302.88×1萬分之256) 全部 12萬8,242元 1,288萬5,756元 6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同區段130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00巷0○0○0○0號門牌房屋地下層 928.34 30分之1 12萬8,242元 396萬8,406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10萬8,250元+919萬8,799元+919萬8,799元+1,288萬5,756元+1,288萬5,756元+396萬8,406元=5,024萬5,766元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