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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陳懿茱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至4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漏未記載被告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是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