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9號原 告 游世一 住○○市○○區○○○路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李斯年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乃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所明定起訴必備程式。查原告雖具狀對被告陳俊耀起訴,但僅聲明被告應拆除圍牆返還土地,關於所指土地為何,被告是否以所有之圍牆無權占用土地,及原告估算圍牆占用土地面積為何,均無從由原告所述事實及理由予以釐清,難認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已達明確特定,本院亦無從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並將所估算圍牆占用土地面積,按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暨經核准後加徵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附表:(幣別:新臺幣)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徵收裁判費(加徵後) 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99元/萬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