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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陳韋麟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素敏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