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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張世璿

鄭林俊賴美菊張志成柯貴珠沈根福潘永宗柯凱雄麥美英

秦美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被 告 殷玉娥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被 告 林哲緯

石富梅林福利林昭耀鍾秋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建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地下層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登記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系爭建物之價值,又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1萬3,28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1萬3,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日期: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