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2號原 告 張素娟
連韻心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蔡皇其律師李思漢律師被 告 汐止國泰翡翠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海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容忍修繕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完成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張素娟基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房屋所有權人之地位,於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15樓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依前揭說明,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而依卷附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陳報之估價單,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又原告聲明第二、三項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張素娟55萬5,950元、原告連韻心16萬元,乃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15樓屋頂平台漏水導致原告張素娟所有之15樓房屋內天花板、牆壁、地板等損壞之財產上損害55萬5,950元(即預估修繕費用),及原告連韻心所有之床墊及床單損壞之財產上損害6萬元暨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共16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各為55萬5,950元、16萬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5萬5,950元(計算式:64萬元+55萬5,950元+16萬元=135萬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