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陳劉秀惠
陳建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被 告 陽明泉莊社區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憶蘭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原始溫泉住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原告陳劉秀惠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里○○路00巷0號房屋為陽明泉莊社區之原始溫泉住戶,原告陳建宏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里○○路00號房屋為陽明泉莊社區之原始溫泉住戶,核非對於身分上或親屬關係之權利有所主張,屬於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合計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32,670元(計算式:33,670元-1,000元=3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