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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9號原 告 李志誠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艾倫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為1,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