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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李秋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