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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丁鈺羚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被 告 丁雅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自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中遷出,並將系爭不動產返還原告,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及停車位交易價格每坪約新臺幣(下同)324,000元,系爭不動產之房屋及停車位部分面積合計為97.89平方公尺,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94,199元(計算式:面積97.89平方公尺×0.3025×324,000元/坪=9,594,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區 ○○ 000 0000.00 000000分之125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 用途 1 315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3樓之1 鋼筋混凝土造21層樓房 第13層:48.69 陽台:4.98 花台:0.87 1分之1 備註 含共有部分:○○段3254建號、面積4,75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2 324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巷00○000號地下二層 鋼筋混凝土造21層樓房 地下二層:5,397.07 151分之1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