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3號原 告 劉俐旻被 告 張艾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並返還系爭不動產予原告;備位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予原告。又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於被告名下,係為擔保新臺幣(下同)8,400萬元之借款債務,現尚有8,200萬元未清償,擔保債權額為8,200萬元。
而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之型態、屋齡、樓層等交易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3萬7,034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1億845萬7,277元【計算式:23萬7,034元×457.56平方公尺=1億845萬7,2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擔保債權額,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00萬元;參以其先位及備位聲明終局經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亦相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3,6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73萬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羚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振興 四 375 2,529.87 176/10000 2 臺北市 北投區 振興 四 375 2,529.87 177/10000 3 臺北市 北投區 振興 四 375 2,529.87 4/10000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04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之1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 10層:117.4 陽台:12.73 雨遮:3.54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振興段四小段42075建號,面積2,936.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1 共有部分:振興段四小段42138建號,面積6.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46 2 4213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之2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 10層:118.08 陽台:12.74 雨遮:3.54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振興段四小段42075建號,面積2,936.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2 共有部分:振興段四小段42138建號,面積6.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54 3 4206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地下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 地下一層:5.07 142分之2 備註 共有部分:振興段四小段42075建號,面積2,936.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 共有部分:振興段四小段42076建號,面積5,477.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4分之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