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4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淡水沙崙福德宮籌備處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2,2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3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