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4號抗告人 即原 告 陳宏烈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瓊宜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113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