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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5號原 告 李耀庭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原 告 李傑文訴訟代理人 陳淑涵被 告 楊哲豪訴訟代理人 黃匡麒律師

王心婕律師鄭學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比特幣93.689個BTC,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7月16日關於比特幣之價格資料,每1比特幣為新臺幣(下同)2,089,945.3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804,890元(計算式:93.689×2,089,945.35元=195,804,8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9,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