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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親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01上列上訴人即原告A01與被上訴人即被告A003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