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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親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14號原 告 A01法定代理人 A02訴訟代理人 吳蕙蓉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判決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下午5時整。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宣示判決,惟因適遇「山陀兒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13年10月4日下午5時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