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曾渙釗
楊素霞代 理 人 任秀妍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曾○○、雷歆韻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