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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0號上 訴 人 徐添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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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添福徐銀盆徐敏唐徐尾視同上訴人 徐添壽被 上訴 人 許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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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寬

王美善王姵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元【計算式:

16000×(53.43+69.36+60.13+63.6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