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0號上 訴 人 徐添進
徐添發蘇徐美珠徐梅嬌徐嘉徐添財
徐添福徐銀盆徐敏唐徐尾視同上訴人 徐添壽被 上訴 人 許三福
李黃寶蓮李銘賢李銘倉李銘珠李銘蘭謝麗君王文福王文生王文吉張王美玉王美花王湘棋
王美寬
王美善王姵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元【計算式:
16000×(53.43+69.36+60.13+63.6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