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吳昉城訴訟代理人 周曉煒被 告 李正豐
楊秋菊李淑華李語婕
李淑貞李宥淩上列四 人訴訟代理人 陳恪勤律師
戴君豪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蘇湛晴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