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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 告 黃錦煌

黃錦桐

黃淑美黃景池黃錦發黃錦文黃錦溢

黃錦豐沈攸香陳啓銘唐東煥唐敏瑜胡深松即黃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胡文虎即黃金蓮承之受訴訟人

黃源厚即黃錦圭承受訴訟人

黃源壽即黃錦圭之承受訴訟人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被 告 陳合春

祭祀公業陳合春共 同特別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