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73號上 訴 人 高景鴻送達代收人 高瑞陽被 上訴人 高兩炎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