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
若鄰國際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威儀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八里新世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志宜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朱哲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萬5,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