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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 告 陳君睿被 告 葉子香

葉子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58至59、62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錄登錄答詢表、收據登錄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70至80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