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74號上 訴 人 黃湘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嫚妮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1,008元(本院卷第42至43、62頁),應徵裁判費3萬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