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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21號上 訴 人 黃守晃被 上訴人 黃惠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