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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峻侯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4,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