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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慧嫺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順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6.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