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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34號上 訴 人 凌士剛訴訟代理人 徐元娜被 上訴人 超級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姵瓵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車使用權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於同年12月6日發生送達效果),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明細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裁判案由:停車使用權益等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