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48號上 訴 人 江淑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夏華等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8950元,應徵裁判費3萬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