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63號上 訴 人 黃清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傢作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1,000元(見本院卷第100至102頁之確定裁定),應徵裁判費2萬4,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