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94號上 訴 人 以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品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品云間交付委任事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3,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