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18號上 訴 人 黎傳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頭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