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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上 訴 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訴訟代理人 顏汝羽

許惟晶張書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霞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