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26號原 告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訴訟代理人 黃俊卿被 告 陳國明
陳碧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連帶清償借款,依原告所提其與被告2人簽定之集集鎮農會授信約定書各1份(下稱系爭約定書),均於第13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南投地方法院惟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13、15頁),可徵兩造係合意約定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